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经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实施。
列入计划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经费,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科技经费中列支。
列入计划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经费,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科技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