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一条 对乡、镇以上(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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