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
国有农业企业应当设置农业科技机构或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国有农业企业应当设置农业科技机构或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