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充实队伍,定编、定员。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