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审定、鉴定、登记的技术成果。
推广农业技术必须经过试验、示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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