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研究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推广方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