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农业技术推广方应当对所推广的农业技术产生的后果负责。
农业技术推广方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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