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并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取不超过农业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直接参加科技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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