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