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9-11-20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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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 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农民专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九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 (一)...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一)与本...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鼓励政策性、商业...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七条 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