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