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