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