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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