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