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