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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