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