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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