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
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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