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
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