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