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