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