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
(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
(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
(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
(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