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
(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
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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