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
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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