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