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