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
(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
(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
(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
(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
(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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