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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