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
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
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