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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