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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