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