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
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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