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