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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