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