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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