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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