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