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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