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