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