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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