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