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