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