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而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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