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1-12-21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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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具体管...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八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下,...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个...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的任务: (一)制定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兴...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居民公约须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组织、监督实施。居民应当执行居...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和说服教育的方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发扬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保护等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每十五户至五十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