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