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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